投資移民
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EB5移民簽證,有關投資移民的法律是於1991年生效實施。
【一】
條件:欲以投資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之外籍人士,可依下列條件申請美國移民:
(1) 申請人必須在美成立商務企業,商務企業乃指在美合法的商業營利活動,例如:合資、獨資等相關投資,其商務企業可分為:
A> 設立一間全新公司 。
B> 併購一間公司後,改組產生一間新公司 。
C> 投資擴展一間公司後,原有公司因公司擴展再延伸一間新公司(所謂投資,指公司員工人數或 淨值增加140%)。
D> 投資一家經營不善而即將倒閉公司,並保留公司員工人數至少兩年 。
E> 實際投資下述特定金額;且該項投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
(2)
A> 促進美國經濟繁榮 。
B> 提供十個以上之工作機會給美國公民、合法永久居民或其它受准就業之移民,員工必須每週工作至少35小時以上(移民主申請人、配偶及子女除外)。
C> 投資人必須積極的參與公司任何一項營運/營業方針。
D> 投資人必須擔任公司高階主管職位。
【二】
名額:此類投資移民每年有一萬個名額,其中三千名係保留給特定就業區之新設商務企業。
【三】
投資地區:
(1) 可投資於任何地區,但特殊地區之投資有特別優惠之待遇。無地理區域制之地區每年有七千個名額,而特定就業區每年有三千個名額。
(2) 特定就業區:
◆鄉鎮地區
A> 在都市統計範圍以外。
B> 在市郊外或人口不足二萬人之城鎮(依據美國最近所舉行之人口普查結果)。
◆ 失業率偏高之地區( 至少是全國平均失業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)。
【四】
投資額:美金一百萬元。但下列情況除外:
(1) 特定就業區:依司法部長規定,投資額可在美金一百萬以下,但不得低於美金五十萬。
(2) 高就業率地區:
A> 依司法部長規定,投資額在一百萬至三百萬美元之間。
B> 適用於都市統計範圍內之投資,且該地區屬於:
(1) 非特定就業區。
(2) 失業率比全國平均失業率有顯著偏低之地區。
【五】
投資移民資格:
(1)主申請人年滿21歲
(2)主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資產淨值超過壹佰萬元美金,資產可包括:土地、建築物、股票、公債、銀行存款及接受贈與等。
(3)無刑事犯罪記錄。
非移民類簽證需知:
聯結到美國在台協會(AIT website)
http://ait.org.tw/zh/visa/niv/#HowToApp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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